修正「保險業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與異業合作推廣附屬性保險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部分規定,名稱並修正為「異業合作推廣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以金管保產字第11204931693號令,

修正「保險業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與異業合作推廣附屬性保險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部分規定,名稱並修正為「異業合作推廣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

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128&parentpath=0,3&mcustomize=lawnew_view.jsp&dataserno=202310040003&dtable=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