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7年1月15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內政部77.2.4台(77),內社字第564890號函核准
80年3月20日第三屆會員大會修改通過,內政部82年5月28日台(82),內社字第8211783號函核准
83年3月11日第四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改通過,內政部83年4月18日台(83),內社字第8308609號核准

84年3月3日第四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改通過,內政部84年4月11日台(84),內社字第8408699號核准

85年4月19日第五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改通過,內政部85年5月29日台(85),內社字第8515316號函核准,內政部98年4月14日台(98),內社字第980072449號函核准
86年3月21日第五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改通過,內政部87年1月9日台(87),內社字第8640280號函核准
89年2月18日第二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改通過,內政部89年9月28日台(89),內社字第8927368號函核准
90年3月30日第二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改通過,內政部90年5月2日台(90),內社字第9014950號函核准
93年4月9日第四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改通過,內政部93年5月11日台(93),內社字第0930019753號函核准
93年5月27日第四屆第一次臨時會員代表大會修改通過,內政部93年6月11日台(93),內社字第0930023797號函核准
104年4月9日第十四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改通過,內政部104年4月28日台(104),台內團字第1040032307號函核准

105年4月28日第十五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第29條不修改備查

109年4月25日第十七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改通過,內政部109年6月5日台(109),台內團字第1090028885號函核准
110年4月23日第十七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改通過,內政部110年5月17日台(110),台內團字第1100026190號函核准
112年4月14日第十八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改通過,內政部112年7月10日台(112),台內團字第1120021786號函核准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為非營利性之公益社團法人,定名為「中華民國內部稽核協會」(英文名稱為:The Institute of Internal Auditors-Chinese Taiwan)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之宗旨如下:
1.推動內部稽核之學術研究並與國際內部稽核組織加強聯繫。
2.傳播內部稽核之理論與實務。
3.促進國內內部稽核制度之健全發展。
4.協助企業及機關團體改進經營管理制度。

第 三 條: 為達成本會宗旨視實際需要辦理下列會務:
1.舉辦有關內部稽核之理論與實務研究、講習、討論及觀摩。
2.協助企業及機關團體推廣內部稽核教育。
3.發行會刊及有關書刊。
4.接受有關機關團體或企業之委託建立並強化其內部稽核制度。
5.從事與國際內部稽核組織之聯繫及合作。
6.辦理內部稽核人員資格檢定。
7.表揚推行內部稽核著有績效之企業、團體或個人。
8.辦理其他為達成本會宗旨之必要事項。

第 四 條: 本會總會設於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必要時以理事會之決議得在各地設地方分會,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另訂之。
 
第二章 會 員

第 五 條: 本會會員分為:
1. 個人會員
2. 團體會員
3. 榮譽會員
4. 學生會員
 
第 六 條: 凡贊同本會宗旨,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加入本會為個人會員:

1.從事內部稽核工作者。

2.具有內部稽核學識或經驗者。 

申請加入本會應填具申請書,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始成為本會會員。

第 七 條: 工商企業或機關團體經理事會通過,得為本會團體會員。團體會員得指派代表五人,每位代表之權利及義務與個人會員相同。

第 八 條: 凡對內部稽核有特殊貢獻或研究者,由會員五人以上之連署推薦,經理事會通過後,得為本會榮譽會員。 

第 九 條: 凡贊同本會宗旨,具備下列全部資格者,得申請加入本會為學生會員:

1.  凡具備我國教育部所認定之大專院校在學學籍,且申請時當學期修習學分需達6學分以上。

2.  以在學學籍維持此會員資格最長以六年為限。

第 十 條:以上各類會員申請流程,於本會相關辦法另訂之。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之退會分為:

1.自願退會:具函申述自願退會者,自本會收到函文之翌日生效。

2.自動退會:一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自未繳納會費屆滿一年之翌日生效。

3.除籍退會:有損本會名譽之言行者,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之翌日生效。

會員依前項規定退會後,已繳交之入會費或常年會費不予退費。

第十二條: 前條第一項第三款所訂本會會員言行有損本會名譽者,應有會員三人以上之連署檢舉,監事會查明屬實,並提經理事會通過後,提報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三條:本會會員之權利如下:

1. 出席本會會議時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惟會員代表大會只限於會員代表始得參加。榮譽會員與學生會員出席會議有發言權,但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連署提案權。

2. 得選舉會員代表大會代表。

3. 得被選舉為會員代表大會代表、理監事及其他職位。

4. 其他照章應享之權利與未盡事宜之處理,授權由理事會於本會相關辦法另訂之。

對未繳交會費者,本會授權常務理事會得暫停其部分或全部會員權利。

第十四條:本會會員之義務如下:

1.遵守本會章程及有關決議案。

2.擔任本會之職務或指派之任務。

3.按期繳納會費。

4.其他照章應盡之義務。

  
第三章 組 織

第十五條: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凡由本會會員選任之會員代表,皆有權參加會員代表大會,並享有發言、表決及選舉理監事之權利,會員代表大會代表名額按所有會員人數,每十五人得選任一名,任期二年。

第十六條:本會設理事二十七人、監事五人,均由會員代表大會代表票選,組織理事會及監事會,必要時得設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於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之。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會議及監事會議得以視訊會議召集之,理事或監事出席各視訊會議時,視為親自出席;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訂定組織辦法事項,不得採行視訊會議。

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十七條: 本會有關於各項選舉辦法,授權由理事會另訂之。

第十八條: 理事會得設常務理事九人,組成常務理事會,於理事會休會期間代行理事會職權。常務理事由理事互選之。常務理事出缺時由理事會補選之。

第十九條:本會設理事長一人及副理事長二人,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票選之,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並為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之當然主席,副理事長輔助理事長處理相關會務。理事長請假時,由理事長指定一副理事長代理之,理事長未指定時,由二位副理事長互推之。理事長出缺時,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之。

第二十條: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

二十一條本會理、監事之任期均為二年,連選得連任。

第二十二條:本會理、監事均為義務職。

第二十三條: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1.制訂或修正本會章程。

2.選舉及罷免理監事。

3.審核會務計畫及經費預算與決算。

4.其他重要事項之決定。

第二十四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召集會員代表大會。

2.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事項。

3.聘派重要職員。

4.決定會務計畫及活動。

5.編製預算及決算。

6.審查會員入會及退會。

7.會員代表大會休會期間代行其職權。

8.其他有關會務事項。

第二十五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1.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2.審查預算及決算。

3.處理有關紀律事項。

4.其他有關監察事項。

第二十六條:本會設秘書長一人,執行日常會務。秘書長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秘書長於必要時報請理事會同意聘僱專人協助處理會務。

第二十七條:本會得經理事會之決議設置各種委員會。

第二十八條:本會得經理事會之決議聘請顧問若干人。

第四章 會 議

第二十九條:本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會員代表大會代表參加,必要時經理事會決議得舉行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第三十條:理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常務理事會每月開會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均得舉行臨時會議。理事會開會時應有監事至少一人之列席。

第五章 經 費

第三十一條:本會之經費來源如下:

1.會員入會費及常年會費。

2.自由捐助。 

3.基金之孳息。 

4.其他收入。 

第三十二條:會員入會費及常年會費以曆年制為基礎規定如下:

1.個人會員入會費新台幣壹仟元,常年會費貳仟元。

2.榮譽會員與學生會員免入會費與常年會費。

3.團體會員免入會費,常年會費壹萬貳仟元。 

4.上述各類會員除榮譽會員與學生會員外,凡於6月30日以前入會者,當年常年會費全額收取;7月1日以後入會者,當年常年會費以半額計收。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理事會之決議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連署,提出修正案,交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修改之。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章程修改案,應有會員代表半數以上之出席,出席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三十四條:本會解散或撤銷時,所有剩餘財產全部解繳內政部。

第三十五條:本會各項辦事細則由理事會另訂之。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呈請內政部核准後施行,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