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注意事項」第二點、第七點之一、第十五點及第四點附表二、附表三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以金管保產字第11204931692號令, 修正「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注意事項」第二點、第七點之一、第十五點及第四點附表二、附表三。 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128&parentpath=0,3&mcustomize=lawnew_view.jsp&dataserno=202310040001&dtable=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