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期貨交易所設立標準」第2條、第5條、第11條、「期貨結算機構設置標準」第4條、第15條及「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管理規則」第3條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以金管證期字第1120384131號令,

修正「期貨交易所設立標準」第2條、第5條、第11條、「期貨結算機構設置標準」第4條、第15條及「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管理規則」第3條。

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128&parentpath=0,3&mcustomize=lawnew_view.jsp&dataserno=202309270001&dtable=News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