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1-1 條

證券商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交易相對人為符合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

一款至第三款之證券商關係人者或為證券商之受僱人員,其交易條件不得

優於其他同類對象。

證券商應將前項規定納入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項目,並審慎檢核與其關係

人及受僱人員承作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額度及交易條件之合理性。

 

https://twse-regulation.twse.com.tw/TW/law/DAT08.aspx?FLCODE=FL034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