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證期字第11303845282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16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期字第11303845282號
一、依據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二、期貨經理事業應將其年度稽核計畫及執行情形、所見異常事項改善情形等,申報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備查。
三、期貨信託事業及期貨顧問事業應將其年度稽核計畫及執行情形、所見異常事項改善情形等,申報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備查。
四、本令自即日生效;前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八日金管證七字第O九四OOO一一九六號令、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金管證七字第O九七OO七O七九三號令及九十九年十月十四日金管證期字第O九九OO五五三O七號令(清單如附件),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