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臺證輔字第 113050215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1 日
要 旨:依據「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及「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總則,自 113.07.01 起各證券商、期貨商查核分支機構內部稽核(自行查核)作業或財務業務作業,請依修正後「查核分支機構內部稽核作業評核表」及「查核分支機構財務業務作業報告表」辦理
主 旨:有關貴公司查核分支機構內部稽核(自行查核)作業或財務業務作業,自113 年 7 月 1 日起請依修正後評核表(附件一)或報告表(附件二)辦理,請查照。
說 明:
一、依據「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及「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總則辦理。
二、檢附之證券商「查核分支機構內部稽核作業評核表」(含工作底稿)及「查核分支機構財務業務作業報告表」係最低查核標準,貴公司如認為不足,請自行增列查核項目。
三、旨揭附件於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之期貨商準用之,並請依經營業務種類自行增減應適用之查核項目。
正 本:各證券商、各期貨商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含附件)、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含附件)、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含附件)、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含附件)、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含附件)、博仲法律事務所(含附件)、本公司券商輔導部(含附件)
https://twse-regulation.twse.com.tw/TW/int/DAT01.aspx?FLCODE=FE381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