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投字第1130339081號
一、為提升我國資產管理人才與技術,擴大資產管理規模並朝向國際化發展,訂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鼓勵措施如下:
(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以下簡稱投信事業)符合第二款「基本必要條件」者,若再符合第三款至第五款之「投研能力」、「國際布局」及「人才培育」等三面向,經向本會申請並認可後,得適用第七款所列優惠措施。
(二)基本必要條件,須同時符合下列三個指標:
1、自申請日前三年起迄本會認可前無重大違規情事。但因合併、受讓或股權移轉等情形致經營權重大變動,經本會認可者,不在此限。
2、最近一年度營業利益為正數,且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不低於面額。
3、自申請日前三年起迄本會認可前內部控制制度之設計或執行無重大缺失。但已具體改善並經本會認可者,不在此限。
(三)面向一投研能力,包括「自行投資能力」及「資產管理規模及其成長情形」皆須合格:
1、自行投資能力,下列四個指標須至少符合二個:
(1)最近一年公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以下簡稱投信基金)複委任或委託海外顧問之檔數或規模不超過跨國投資公私募投信基金總檔數或總規模之二分之一;首年達成後,每年複委任或委託海外顧問之實際比率應較前一年度減少百分之十以上,迄達十分之一後以不超過十分之一為標準。前述跨國投資公私募投信基金不包括被動式操作管理基金、主要投資同集團子基金之組合型基金、投資單一基金達百分之七十以上之私募基金。
(2)所經理之主動式操作管理各類型投信基金至少有三種類型最近三年平均報酬率高於整體投信事業各類型投信基金之平均報酬率。
(3)最近三年投研團隊人數(含主動式操作管理基金經理人、投資經理人及其他投資研究人員)之年平均至少達二十人或達總員工人數之百分之十五,且投研團隊人數及平均資產管理規模(不含貨幣市場基金及被動式操作管理基金)皆為成長、或最近三年投研團隊人數(含主動式操作管理基金經理人、投資經理人及其他投資研究人員)之年平均至少達六十人,且最近一年平均資產管理規模(不含貨幣市場基金及被動式操作管理基金)為我國投信業者排名前四分之一。
(4)對於投信基金或全權委託投資經理人之投資管理、風險控管、選股操作及投資組合之建置等訂定嚴謹流程,具有顯著成效。
2、資產管理規模及其成長情形,下列二個指標須至少符合一個:
(1)最近一年平均資產管理規模(不含貨幣市場基金)為我國投信業者排名前三分之一、或最近一年平均資產管理規模(不含貨幣市場基金及被動式操作管理基金)為我國投信業者排名前三分之一。
(2)最近一年平均資產管理規模(不含貨幣市場基金)至少達新臺幣一百五十億元,且最近一年資產規模成長率為正,並達整體市場規模成長率、或最近一年平均資產管理規模(不含貨幣市場基金及被動式操作管理基金)至少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且最近一年資產規模成長率為正,並達整體市場規模成長率。
(四)面向二國際布局,下列五個指標須至少符合一個:
1、有於海外參股投資設立資產管理公司或成立海外子公司並實際拓展國際業務,且最近三年未受當地主管機關重大處分;或經所屬集團之海外據點協助,拓展國際業務具實質成效。
2、最近一年赴境外(不含 OBU 及 OSU)進行銷售或私募投信基金活動,具實際成果且逐年成長。
3、國外資金委由投信事業全權委託操作、或提供具運用決定權之顧問服務,最近一年平均資產規模達新臺幣五十億元;或國外資金委由投信事業提供投資顧問服務,最近一年平均顧問資產至少達新臺幣一百八十億元且逐年成長。
4、國外資金投資投信事業於境內發行之投信基金,最近一年平均投資至少達新臺幣四十億元。
5、接受專業顧問公司評鑑或取得國際性認證,且具實質成效。
(五)面向三人才培育,下列三個指標須至少符合一個:
1、最近一年辦理資產管理人才培訓計畫,或與我國校園合作,提供金融教育培訓、實習或儲備人才培訓,績效卓著。
2、培育內部人才進行與業務相關之進修、考試、參與國際性論壇或座談會等培訓活動、為提升投研能力進行國內外公司實地拜訪活動,且成效卓著。
3、國內外集團母公司或其關係企業移撥投資研究、產品設計、風險控管或投資交易等核心資產管理技術人力等資源至投信事業,以協助發展資產管理業務,有顯著成效。
(六)其他對提升我國資產管理業務經營與發展有具體績效貢獻事項,具體績效貢獻事項經本會認可後,可視為達成前開三面向之其中一個指標。如:
1、發行適合退休理財規劃之基金商品、投資國內並以環保(綠色)、公司治理或企業社會責任為主題之基金或全權委託投資帳戶等。
2、投信事業簽署並落實執行盡職治理守則表現良好、或於投資流程及風險管理等內部控制機制納入 ESG 考量及積極採取議合等盡職治理行動,以促使被投資企業永續發展。
(七)優惠措施:
1、符合「基本必要條件」及三面向之基本優惠措施:
(1)得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向本會申請核准募集不受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八條、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限制之投信基金。
(2)得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九款規定,向本會申請核准募集 ETF 連結基金,所投資投信事業已經理之ETF ,不以國內成分證券 ETF 為限。
2、符合「基本必要條件」及三面向,除前目基本優惠措施外,並可選擇下列一項優惠措施;若另再達成其他對提升我國資產管理業務經營與發展有具體績效貢獻事項,最多可選擇二項優惠措施:
(1)放寬投信事業每次送審之投信基金檔數上限。
(2)依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第十二條第三項第二款但書規定,縮短申報生效期間為十二個營業日。
(3)簡化特殊類型基金之申請程序。如因產品設計涉及法規修正者,得經向本會申請核准後,遞延使用本優惠措施。
(4)在符合相關法令規範下之其他優惠或便利措施。
(八)投信事業符合第二款至第六款所定條件者,得於每年六月底前檢證向本會申請認可,同時一併提出欲適用之前款所列優惠措施。認可有效期間為一年。
二、符合一定條件之投信事業,如符合前點第二款「基本必要條件」者,若再符合前點第三款至第五款之「投研能力」、「國際布局」及「人才培育」等三面向之二面向(亦適用前點第六款),經向本會申請並認可後,得適用前點第七款第一目基本優惠措施。前述「符合一定條件之投信事業」為最近一年度平均資產管理規模整體排名後四分之三之投信事業,且除前點第三款至第五款指標外,符合下列指標亦可視為達成相關指標:
(一)最近三年投研團隊人數(含主動式操作管理基金經理人、投資經理人及其他投資研究人員)之年平均至少達十人或達總員工人數之百分之十五,且投研團隊人數及平均資產管理規模(不含貨幣市場基金及被動式操作管理基金)皆為成長,視為達成前點第三款第一目(3)。
(二)最近一年平均資產管理規模(不含貨幣市場基金)至少達新臺幣一百五十億元,且最近一年資產規模成長率達整體市場規模成長率、或最近一年平均資產管理規模(不含貨幣市場基金及被動式操作管理基金)至少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且最近一年資產規模成長率達整體市 場規模成長率,視為達成前點第三款第二目(2)。
(三)國外資金委由投信事業全權委託操作、或提供具運用決定權之顧問服務,最近一年平均資產規模達新臺幣二十五億元;或國外資金委由投信事業提供投資顧問服務,最近一年平均顧問資產至少達新臺幣九十億元且逐年成長,視為達成前點第四款第三目。
(四)國外資金投資投信事業於境內發行之投信基金,最近一年平均投資至少達新臺幣二十億元,視為達成前點第四款第四目。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金管證投字第一一一O三八三七六一號令,自即日廢止。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