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以金管證審字第1110351825號令,
修正「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對民間團體制定、修訂及翻譯認證財務會計準則、審計準則及評價準則公報補(捐)助作業要點」,名稱並修正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對民間團體訂定及修正會計師服務準則及評價準則公報補(捐)助作業要點」。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以金管證審字第1110351825號令,
修正「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對民間團體制定、修訂及翻譯認證財務會計準則、審計準則及評價準則公報補(捐)助作業要點」,名稱並修正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對民間團體訂定及修正會計師服務準則及評價準則公報補(捐)助作業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