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三條、第七條、第十九條。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5日,以金管證發字第1110383263號令, 修正「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三條、第七條、第十九條。 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128&parentpath=0,3&mcustomize=lawnew_view.jsp&dataserno=202208050001&dtable=News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