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修正「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第九條、「股票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及行使職權辦法」部分條文及「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十條、第十六條。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以金管證發字第1080361934號,

發布修正「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第九條、「股票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及行使職權辦法」部分條文及「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十條、第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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