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以金管證交字第1080360509號,
發布依據企業併購法第二十七條第十四項規定,為併購目的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百分之十者,取得股份應行申報之事項,準用「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辦法」規定之令。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以金管證交字第1080360509號,
發布依據企業併購法第二十七條第十四項規定,為併購目的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百分之十者,取得股份應行申報之事項,準用「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辦法」規定之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