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期貨商管理規則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發布專營國外期貨交易複委託業務之外國期貨商適用業主權益或調整後淨資本額比率之令。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以金管證期字第1080360743號,

依期貨商管理規則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發布專營國外期貨交易複委託業務之外國期貨商適用業主權益或調整後淨資本額比率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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