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人員兼任轉投資子公司擔任私募股權基金之普通合夥人職務規定。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以金管證投字第10803108371號, 發布放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人員兼任轉投資子公司擔任私募股權基金之普通合夥人職務規定。 https://www.sfb.gov.tw/ch/home.jsp?id=88&parentpath=0,3&mcustomize=lawnews_view.jsp&dataserno=20190419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