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期貨商管理規則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發布期貨經紀商經營國外期貨交易業務方式之令。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以金管證期字第1070347707號, 依期貨商管理規則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發布期貨經紀商經營國外期貨交易業務方式之令。 https://www.sfb.gov.tw/ch/home.jsp?id=88&parentpath=0,3&mcustomize=lawnews_view.jsp&dataserno=20190129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