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證發字第1130385442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1月8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發字第1130385442號

 

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補充規定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上櫃買賣之公司於章程訂明以年度盈餘提撥一定比率為基層員工調整薪資或分派酬勞之相關事項。

二、基層員工係指非屬經理人且薪資水準低於一定金額者,前開「一定金額」由公司衡酌自身營運狀況及產業特性定之,惟不得低於「中小企業員工加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定義之基層員工薪資水準。公司之基層員工範圍應提董事會決議暨定期評估是否需進行調整,並納入內部控制制度中。前揭經理人之範圍依本會一百十二年十月四日金管證交字第一一二0三八四二九五號令規定。

三、公司應至遲於一百十四年股東會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完成公司章程之修正。

四、本令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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