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金管證審字第 113038256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6 日

要  旨:補充證券交易法第 36 條及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編製準則第 18-1 條相關規定

 

全文內容:

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及「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編製準則」第十八條之一規定,補充規定發行人編製及申報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相關事宜。

二、公開發行公司依「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編製準則」編製同期間之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或關係報告書應併同當年度財務報告於本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並納入年報刊列及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申報及抄送。

三、各公開發行公司編製之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應包括下列書件:

(一)關於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應出具如附件一之聲明書,並由財務報告簽證會計師依「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複核要點」(詳附件二)執行必要之複核工作及參考複核報告例示(詳附件三之一至三之三)出具適當之複核意見。前揭聲明書及會計師複核報告書應置於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首二頁。

(二)關於關係報告書,應出具如附件四之聲明書,並洽財務報告簽證會計師表示意見。前揭聲明書及會計師意見應置於關係報告書首二頁。

四、依「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編製準則」應納入編製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之公司,若與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應納入編製母子公司合併財務報表之公司均相同,且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所應揭露相關資訊於前揭母子公司合併財務報表中均已揭露者,得出具附件五之聲明書置於母子公司合併財務報表首頁,不另行編製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出具附件一之聲明書。

五、本令自即日生效;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八八)台財證(六)字第○四四四八號函及(八八)台財證(六)字第○四四四九號函(清單如附件),依本會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十六日金管證審字第一一三○三八二五六九一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https://twse-regulation.twse.com.tw/TW/int/DAT01.aspx?FLCODE=FE38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