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及第十一條附表十、第十五條附表十五、附表十五之一、第十九條附表二十、「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及第十一條附表十、第十五條附表十五、附表十五之一、第十九條附表二十、「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及第十一條附表十、第十四條附表十四、附表十四之一、第十八條附表十九、「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及第十一條附表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以金管銀法字第11202703341號令,

修正「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及第十一條附表十、第十五條附表十五、附表十五之一、第十九條附表二十、「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及第十一條附表十、第十五條附表十五、附表十五之一、第十九條附表二十、「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及第十一條附表十、第十四條附表十四、附表十四之一、第十八條附表十九、「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及第十一條附表十九、第二十八條附表五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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