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第六十條之四、「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五條附表十四、附表十四之一及「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 事項準則」第十五條、第十六條。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15日,以金管證發字第1110383426號令,

修正「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第六十條之四、「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五條附表十四、附表十四之一及「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 事項準則」第十五條、第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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