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條但書第四款得不受同法條本文規定應於證券交易所開設之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為之之限制規定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19日,以金管證交字第1110382923號令,

發布有關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條但書第四款得不受同法條本文規定應於證券交易所開設之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為之之限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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