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減資辦法」第三條及第六條附表一、「金融控股公司投資管理辦法」第二條及第四條附表一、附表四、第五條附表七、「銀行辦理高資產客戶適用之金融商品及服務管理辦法」第七條、「金融機構設立外國特殊目的公司核准辦法」第二條及「特殊目的公司設立及許可準則」第三條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以金管銀法字第11102714071號令,

修正「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減資辦法」第三條及第六條附表一、「金融控股公司投資管理辦法」第二條及第四條附表一、附表四、第五條附表七、「銀行辦理高資產客戶適用之金融商品及服務管理辦法」第七條、「金融機構設立外國特殊目的公司核准辦法」第二條及「特殊目的公司設立及許可準則」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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