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有關「證券商管理規則」第32條第1項、「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 辦法」第10條第3款、「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38條第1項第3款規定,證券自營商 因交易需求申報賣出未持有有價證券、證券商出借有價證券之用途、證券自營商得向證 券金融事業借券賣出有價證券及證券商從事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等相關規範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中華民國110年6月9日,以金管證交字第11003620391號,

訂定有關「證券商管理規則」第32條第1項、「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 辦法」第10條第3款、「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38條第1項第3款規定,證券自營商 因交易需求申報賣出未持有有價證券、證券商出借有價證券之用途、證券自營商得向證 券金融事業借券賣出有價證券及證券商從事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等相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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