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8條第2項、第60條第1項第3款、第138條第1項第11款、「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第6條規定,訂定依「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38條、「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第15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第82條之2規定辦理借券,並於市場賣出時須符合之相關規定。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以金管證券字第10903647836號,

公告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8條第2項、第60條第1項第3款、第138條第1項第11款、「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第6條規定,訂定依「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38條、「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第15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第82條之2規定辦理借券,並於市場賣出時須符合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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