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基金經理人同時管理或協管其他基金應具備二年經驗資格之認列範圍。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9日,以金管證投字第1090363922號, 公告修正基金經理人同時管理或協管其他基金應具備二年經驗資格之認列範圍。 https://www.sfb.gov.tw/ch/home.jsp?id=88&parentpath=0,3&mcustomize=lawnews_view.jsp&dataserno=20200909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