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及「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三十條、第三十三條。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以金管證券字第1090360289號,

發布修正「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及「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三十條、第三十三條。

https://www.sfb.gov.tw/ch/home.jsp?id=88&parentpath=0,3&mcustomize=lawnews_view.jsp&dataserno=20200211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