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符合本會所定條件者,運用ETF連結基金所投資之ETF(主基金)得不以國內成分證券ETF為限。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以金管證投字第1080312172號, 發布放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符合本會所定條件者,運用ETF連結基金所投資之ETF(主基金)得不以國內成分證券ETF為限。 https://www.sfb.gov.tw/ch/home.jsp?id=88&parentpath=0,3&mcustomize=lawnews_view.jsp&dataserno=2019043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