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證輔字第 1130021529 號

 

發文單位: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臺證輔字第 113002152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相關法條:建立證券商資通安全檢查機制 第 2、9 條 (113.11.12)

要  旨: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修訂「證券商辦理與資訊公司異業合作業務」案件檢查表項目及申請表內容;另為強化持續營運,增訂第四級證券商符合設置資安長條件者相關規範,並自公布日起實施 

主 旨:檢送「建立證券商資通安全檢查機制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修正對照表」、「證券商申請辦理與資訊公司異業合作業務案件相關申請表」等如附件(1~7),自公布日起實施,請查照。

說 明:

一、案經報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3 年 11 月 7 日金管證券字第 1130356474 號函同意照辦。

二、旨揭規範係修訂「證券商辦理與資訊公司異業合作業務」案件檢查表項目及申請表內容;另為強化持續營運,爰增訂第四級證券商符合設置資安長條件者,該公司交易主機應於 113 年底前完成異地備援機房建置,並納入證券商分級防護應辦事項表。

三、請配合修正貴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並提報董事會通過。

四、謹提醒貴公司辦理與資訊公司異業合作之業務如有涉及廣告、業務招攬業務者,應依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正 本:各證券商總公司、基富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巴克萊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遠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好好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含附件)、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含附件)、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含附件)、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含附件)、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含附件)、博仲法律事務所(含附件)、本公司券商輔導部(含附件)

https://twse-regulation.twse.com.tw/TW/int/DAT01.aspx?FLCODE=FE3856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