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以金管證交字第10903618021號,

公告各公開發行公司自即日起至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解散之日為止,股東進入股東會會場,應佩戴口罩並配合量測體溫,未佩戴口罩,或經連續量測二次體溫有發燒達額溫攝氏37.5度或耳溫攝氏38度者,禁止該股東進入股東會會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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